濮陽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
關于重大問題民主決策的規定
根據國務院頒發的《社會團體登記條例》和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,制定本規定。
***條 凡屬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走群眾路線、堅持實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。
第二條 凡屬重大問題必須通過民主討論做出決策。
1、制定、修改協會章程;
2、協會自身重大制度建立;
3、協會中長期工作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;
4、年度工作總結報告;
5、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會議議程;
6、副秘書長以上領導干部人事任免;
7、對會員單位及專職工作人員的獎懲;
8、協會合并、中止;
9、年度財務收入、支出狀況;
10、其它重大問題等。
第三條 凡屬重大問題的決策按下列程序進行:
1、協會秘書處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,通過集體討論形成提議草案,并向秘書長做出報告;
2、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,擬定相應決議草案;
3、召開會長辦公會,審議討論草案;
4、提交常務理事會(理事會)審議通過,或會員代表大會做出***后決定。
第四條 重大事項的決策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。少數人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,但必須無條件執行,不得各行其是。
第五條 監事會對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檢查監督,秘書處對執行情況要及時收集資料并向秘書長報告,秘書長向會長報告。
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。